供应链管理《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2022年8月25日09:26:51 发表评论 3 views

案例分析要求:

1.案例分析要有论点、论据、论证和结论,构成一篇论说文。

2.不用抄案例,只标明题目即可。

3.每一个案例分析不得少于 1 千字。

4.同学之间的案例分析答案不得出现雷同,否则被判为零分。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桐乡市伊诺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伊诺”)

被告: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下称“巨帆杭州”)

被告: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巨帆货代”)

被告:上海联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联力货代”)

原告“伊诺”为与被告“巨帆杭州”、被告 “巨帆货代”、被告“联力货代”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 2009 年 7 月 16 日向杭州市中级法院(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杭州中院受理后于同年 7 月 20 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 25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三被告在答辩期内均对杭州中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杭州中院于同年 8 月 13 日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原告诉称:2008 年 12 月 8 日,原告与印尼客户 SP 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签订了沙发巾和靠垫套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 123 458 美元。2008 年 12 月 15 日,SP公司支付了定金 40 000 美元。嗣后,原告委托被告巨帆杭州安排货物出运。2009 年 1 月,被告巨帆杭州从原告处提取货物后将委托事项擅自转委托给被告联力货代。2009 年 2 月 12 日,被告联力货代将该批货物装船出运。因 SP 公司提出采用电放提单方式提货,原告遂向被告巨帆杭州提出电放申请,后者在收回正本提单后,表示同意电放。2009 年 3 月 13 日,SP 公司又支付了货款50 000 美元。原告一直未将提单复印件交给 SP 公司,但 SP 公司却于 2009 年 4 月 1日通知原告已收到全部货物,致使原告至今未收到剩余货款 33 458 美元。被告联力货代仅凭客户身份信息交付货物,违反电放提单操作流程。被告巨帆杭州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被告联力货代,构成违约。被告巨帆系被告巨帆杭州公司的总公司。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巨帆杭州公司、被告巨帆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33 458 美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巨帆杭州、被告巨帆赔偿原告退税损失人民币 31 852 元; 3.被告联力货代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巨帆杭州和被告巨帆共同辩称:

1.原告诉称巨帆杭州擅自转委托事实不成立。巨帆杭州在本案中是原告的货运代

理人,为原告进行报关和订舱,该两项委托事项均已完成。原告对承运人为联力货代

早已知情,原告收到提单后从未对承运人身份提出过异议,涉案电放保函也是由原告

直接寄送给联力货代。

2.涉案货物做电放系原告要求并为此出具了保函,因电放货物导致部分货款未能

收回的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3.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标准缺乏依据。

请求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联力货代辩称:

1.本案原告提起的是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联力货代与原告之间并无货运代理合同

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联力货代与另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2.关于利息损失,联力货代同意另两被告意见。

3.关于退税损失,原告没有提交有关退税损失的依据。

4.联力货代已适当履行了运输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没有过错。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联力货代的诉讼请求。

经对上述证据的审核认证,并结合庭审调查,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2008 年 12 月,原告与其国外客户签订了沙发巾和靠垫套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 FOB 上海 123 458 美元。2009 年 1 月,原告委托被告巨帆杭州安排将涉案货物从上海海运至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被告巨帆杭州随后委托被告联力货代承运。涉案货物实际于 2009 年 1 月 28 日,由“BARENTS STRAIT” 轮第 902S 航次出运。2009 年 2 月上旬,原告两次出具保函要求更改提单收货人名称和提单日期。被告联力货代遂签发了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 PT.,货物为一个 40 英尺集装箱,运费到付,提单签发日期为 2009 年 2 月 12 日。同年 2 月 18 日,原告出具电放保函,要求采用电放方式提货,并承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原告承担。被告联力货代在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同意安排电放。2 月 25 日,PT. 向被告联力货代在雅加达的代理人提取了涉案全部货物。2009 年 3 月 13 日,原告又收到其国外客户支付的货款 50 000 美元。法院另查明:原告提供的 MSN 聊天记录显示,2009 年 2 月 17 日下午,原告业务员曾通过 MSN 向被告巨帆杭州业务员提出将涉案提单改为电放,被告巨帆杭州业务员表示可以。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1 770 元。

试分析上述案例。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弘永服装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弘永服装”)

被告:上海中轻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下称“中轻货运”)

被告:徐家伟

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亚轮货运”)

2001 年 9 月 18 日,原告弘永服装(卖方)与被告亚轮货运、 美国 M 贸易公司(买方,下称 M 公司) 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弘永服装向 M 公司出口服装,FOB上海交货, M 公司负责办理货物运输,由 M 公司委托亚轮货运运输货物等。被告徐家伟代表亚轮货运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并盖有亚轮货运的业务章。2002 年 1 月,弘永服装按徐家伟的通知要求将货物送至上海兴豪国际集装箱储运公司的仓库。1 月 12 日,M 公司向被告中轻货运及徐家伟出具“订舱委托书”,内容为因弘永服装的货物出口至美国,委托中轻货运办理订舱手续,具体品名件数与弘永服装联系,23提单电放至 M 公司的目的港收货代理 TRANS-LLC。中轻货运就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安排出运,报关单上载明发货单位为弘永服 装 , 结 汇 方 式 为 电 汇 。 涉 案 提 单 记 载 , 货 物 由 EVERGREEN MARINECORPORATION(实际承运人)运至美国,托运人为中轻货运,通知方及收货人为TRANS-LLC,提单上盖有同意电放的章。3 月中轻货运开具货代发票,向弘永服装收取有关费用未果。货物已运至美国。M 公司收取货物后,未向弘永服装支付货款。7 月 9 日,M 公司告知弘永服装,因货物有质量问题,其不接受该货物并取消整个订单。弘永服装为此提起本案诉讼,认为中轻货运、徐家伟、亚轮货运作为共同承运人未签发提单,违反承运人的强制性义务,造成其款货两空,故请求法院判令中轻货运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试分析上述案例。

案例三

案情简介

原告:湛江市启航货运代理公司(下称启航公司)

被告:湛江市百事佳电器公司(下称百事佳)

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公司湛江分公司(下称鑫金航)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 8 月 15 日,百事佳(卖方)与大众联合(香港)(下称大众,买方,中间商)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百事佳向大众销售“山”牌电饭煲共计 2 376 包装箱,装入一个 40 英尺集装箱,贸易条件 FOB 湛江,总价款18 688 美元;起运港中国湛江,卸货地印度新德里,允许转运,不允许分装;装运时间 2007 年 9 月 30 日,电汇付款。8 月 20 日,百事佳向大众开出商业发票一份。8 月 27 日,原告启航公司(货代)作为托运人,向鑫金航(承运人)办理货物的托运手续,托运单上记载:发货人芒特(香港)公司(下称芒特公司),收货人为凭指示,装货港湛江,货名电饭煲,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服务种类堆场至堆场,一个集装箱的海运费 3 100 美元,文件费 17 美元。启航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在该托运单上盖章;鑫金航以承运人名义签字盖章,并注明“确认订舱。” 9 月 14 日,启航公司向鑫金航支付上述海运费和文件费共计 3 117 美元。提单上记载:托运人芒特公司,收货人 M/S G.K 国际,装货港香港,承运船舶“万海”轮,卸货港纽哈瓦,卸货地点Taghlakabad 堆场,一个 40 英尺集装箱,货名电饭煲,从湛江经香港转船至新德里,运费预付到 Taghlakabad,装船日期 2007 年 9 月 7 日,提单于 9 月 8 日在香港签发。2007 年 9 月 10 日,启航公司开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一份,记载付款单位百事佳,运费 3 366 美元,请以美元付款。该发票已由百事佳的纪金菲领走,但未向启航公司付款。在目的港,涉案货物被要求交纳 12%的服务费。为此,目的港的收货人交纳了 1327 美元,并在付给百事佳的货款中扣除了该 1327 美元。百事佳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致函里集诺集装箱航运公司(Regional ContainerLines),指出:你公司向我司的目的港客户多收取 1 327 美元是不合理的;由于我司的目的港客户急需提货,已向贵司目的港代理支付了此费用。我司客户已在给我司的货款中扣除该 1 327 美元,此费用不合理,请尽快退还我司。原告启航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百事佳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运费 3 366 美元。之后,原告又与被告鑫金航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预付运费,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费与附加费为 3 117 美元。原告已向鑫金航支付了 3 117 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地,但百事佳以目的地收货人少付货款 1 327 美元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 3 366 美元运费。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运费 3 366 美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百事佳辩称:我方作为货物电饭煲的卖方,与买方大众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是 FOB 湛江,由买方订舱。我方并没有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原告托运货物,委托原告办理运输手续的是货物的最终买家芒特公司,原告应向芒特公司追偿拖欠的运费。我方仅是货物的销售人,没有承担运输合同的义务,也没有承诺为运费承担保证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被告鑫金航辩称:我方与原告之间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运费为 3 117 美元,原告已向我方支付该运费,我方已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该合同合法有效,我方收取运费乃合同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鑫金航与百事佳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相互承担担保责任,因而要求连带返还代付的运费没有事实根据。

试分析上述案例。

案例四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 B 技术进出口公司(下称 B 公司)

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2000 年 9 月 27 日,B 公司代理武汉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 851 108 美元,以 FOB 加拿大渥太华为贸易条件。合同签订后,B 公司与运输公司联系,协商运输事宜,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 S 公司负责海外运输。2000 年 11 月 15 日,B 公司与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为 B 公司;保险货物项目为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 48 件;贸易条件为 EX-Work;货价(原币)851 108美元;运输路线自 Ottawa,Canada 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 978 774 美元;保险费为 3 915 美元;落款栏盖有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和 B 公司发票专用章;备注栏载明:(公路运输)Kanata(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所在地)-渥太华机场;空运: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及武汉市内通知保险公司)。11 月 15 日,B 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 32 417 元,并收到保险公司的收据。渥太华时间 2000 年 11 月 15 日 19 时,即北京时间 2000 年 11 月 16 日 08 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 S 公司仓库被盗。2000 年 12 月 7 日,B 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 12 月 21 日,B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 B 公司不具有可保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B 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上述案例。

案例五

案情简介

原告(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广东人保”)

4被告(被上诉人): 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成运输”)2002 年 4 月 27 日,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广州国际”)与中成运输签订 “孟加拉工程设备货运代理合同 ”,约定广州国际委托中成运输发运输变电设备,发运时间 5 月 20 日至 31 日;中成运输负责货物自上海港装船至吉大港卸船并交付收货人为止的全部工作,包括代理租船订舱、装船、出口报关、卸船等,若因中成运输存储、运输、装卸不当造成货损,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中成运输收取的“海运费用”包括运费、港口包干费、仓储费、报关费。5 月 16 日,广州国际向中成运输出具出口货物托运单。6 月 7 日,广州国际出具发票,记载:买方达卡供电局,货物为地下电缆,配电变压器,CIF 总价 3 819 122.93美元。6 月 20 日,中海船务代理公司以“顺安”轮船东代理人的身份签发已装船提单一式三份。同日,原告广东人保 签发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广州国际,自上海港至吉大港,2002 年 6 月 20 日开航,承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 3 846 289.50 美元。8 月 31 日,“顺安”轮抵吉大港并开始卸货,9 月 4 日卸毕。詹姆斯芬雷公司在达卡的收货人货仓对货物检验,并书面报告:28 箱变压器不同程度受损,9 捆电缆的保护性木板断裂,电缆绝缘表面数处刮伤、割裂。为修复受损的变压器和电缆,广州国际共支付修理费、材料费、运费、差旅费共计 357 095.58 元。2003 年 9 月 1 日,原告广东人保向广州国际支付保险赔款 357 095.58 元,并收到了广州国际的“收据和权益转让书”,并取得代位追偿权。请求判令被告中成运输赔偿 357 095.58 元及其利息。被告中成运输辩称:被保险人广州国际在货损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原告理赔错误,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我方与广州国际签订的是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原告诉请我方承担承运人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试分析上述案例。

发表留言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